149《法苑笔记》第一百四十九章(2 / 2)
郑源连忙把手里的几张纸递给皇甫新城:“这是我初步拟定的执行工作考核方案,你看行不行?”
皇甫新城仔细看了一会:“你的意见是一件执行案件折算成两件民事、经济、刑事案件,那么中止执行案件怎么算?执行和解案件呢?”
“关于这两点大家意见不统一,我今天来想听听你的意见。”郑源说道。
“这样,我的意见是:执行案件如果完全执行完毕了,一件执行案件可以折算成三件民事、经济、刑事案件。执行中止案件可以作为结案处理,但是在计算考核指标时不能作为结案,或者折算系数定低一些。所有执行中止案件都必须经过院审判委员会的研究,过关了才能以执行中止报结案。而执行和解案件,如果只有一份执行和解协议,而没有实际履行的,在执行和解协议中,必须向申请执行人说明白,如果现在同意执行和解,以后出现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或延误执行时机,由此产生执行不能的风险,由申请执行人承担。可能执行庭的同志会说了,皇甫院长这样做,不是在堵执行和解的路吗?这样一提醒,有几个申请执行人愿意签执行和解协议?关于这个问题,我是这样想的,我为什么要强调在执行和解笔录里向申请执行人做这个说明呢?很简单,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转移财产,需要一定的时间,我们如果在执行案件刚刚立案时,为了追求执行和解结案,可能会急于促成执行案件的申请人和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有些被执行人就是利用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与履行时间的这一段间隔期进行财产转移的。你别看现在达成了和解协议,这往往是丧失了最佳执行时机。一个执行案件在临江县法院立案了,如果不能尽快执行完毕,最终还是我们临江县法院的事情。我们只有抓住每一件执行案件的最佳、有利的执行时机,才能取得案件的最佳执行效果。这样才能够长期保持我们临江县法院执行案件的良性、均衡状态。”
皇甫新城经过这么多年的思考,已经充分意识到执行工作在法院工作中的重要性,这个重要性怎么强调都不为过。没有一个强有力、有效的执行工作,那么这个法院就不能真正让当事人满意,就不能说真正做到了司法为民。作为法院的一把手院长,该下决断的时候千万不能犹豫。
自从在院里进行了执行工作机构和工作方法的改革以后,临江县法院的执行工作有了根本性的改观,也引起了市中级法院、省高级法院的关注,但是在以前制定的院审判、执行工作质量和效率考核指标的确定上,没有充分考虑到执行工作的特殊性,所以对执行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考核指标基本上是套用了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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