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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外话(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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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十九条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男女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离婚登记程序自行终止。

男女双方再次申请离婚登记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申请。

同志们,你们认为这样的法律法规合理吗?

若是认为不合理,可以在2024年9月11日前进行投诉反馈,组织这些法条的施行,反馈通道为:

一、登录民政部网站(网址:

二、通过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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