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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困死了!!!!!!(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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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从社会生活习俗的角度来看:

凉山彝族变相的买卖婚姻从一开始就决定了女性在男方家族中的从属地位。婚礼后的第三天,丈夫家要为她举行添人进口的接纳新娘为夫家正式成员的宗教仪式,把新娘的灵魂从娘家迎到丈夫家,目的是使她真正从灵魂到肉体都属于丈夫家,从此,她作为男方家族的一名正式成员出现在各种场合,并以姻亲的身分出现在娘家人面前,她的生老病死交由丈夫家负责,在娘家得了病也要赶回夫家去治疗,出嫁了的女性没有在娘家作法事治病的习俗,名副其实地成为生是夫家的人,死是夫家的鬼。

在家庭中,妻子依附于丈夫,连自己的名字都失去,目前,彝族农村中的女孩婚前有名宇,婚后一直到生孩子之前,被称作某某的妻子,生了小孩后,被称作某某孩子的妈妈,女孩的名字除本村人知道外,若嫁到外村其名字不容易被他人知晓。

正是这种婚姻决定当其丈夫死后,就只能在其丈夫家族内部流动转嫁,若丈夫家确实无人可嫁而只得外嫁其他家族的人时,所得身价钱必须交其前夫家,作为给丈夫家的补偿,其娘家无资格得到这笔钱。寡妇在改嫁之前,原丈夫家还必须为其举行“解除户籍”宗教仪式,即解除男方家族正式成员的资格,这时又要求其从肉体到灵魂彻底脱离原来的丈夫家族。彝族在家庭生活中,只重视男方的血缘而忽略女方的血缘,所生子女全部属男方家族成员,妇女离婚时,丈夫家必然不允许妻子将孩子带到另一个家族中去,而任何一个家族也不会无故抚养另一个家族的人,这两方面的原因造成了妇女在离婚时无权得到任何一个子女,完全丧失了对子女的抚养权,因此,对彝族妇女来说,离婚意味着从此失去子女,这对她们是极不公平的。

由于凉山彝族妇女在家庭生活中经济上不能独立,依附于丈夫而生存,这就使得她们心有余而力不足,在离婚时无经济保障而丧失抚养子女的权利。传统习惯法规定,除了私生子可由母亲带走以外,婚后所生子女全部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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