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6《法苑笔记》第一百三十六章(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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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认定宣读完毕,原告村民委员会当场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村民委员会主任当庭提交撤回起诉书面报告。
合议庭经合议,认为原告村民委员会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遂裁定准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大庙村村民委员会负担。至此案件圆满审结。整个庭审用时三十二分钟。
庭审结束后,皇甫新城和金铜人民法庭的全体人员开了一个座谈会,对调解员参与法庭审判这种方式进行了热烈讨论。大家一致认为,调解员参与庭审调解能够有效地化解民事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建立和睦的乡里邻里关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也有同志提出,调解员参与法庭调解这种形式,在法律规定上还没有依据,会不会产生一定的法律风险?
最后,皇甫新城讲话指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还处于推进、探索、发展阶段。建设一个完备的、健全的法制体系需要全社会做出艰苦的努力。我们作为专业的法律工作者,有责任也有义务,做出我们自己的努力和贡献。既然是探索,当然就需要我们摸索前行。只要我们是从建设社会主义法制这个良好的愿望出发,我们就不要有什么顾虑,大家要大胆地探索和尝试,这是我们临江县法院党组作出的决定,有什么责任、问题由我们院党组承担。当然,探索和尝试中,我们也要注意一些问题,回避可能的法律风险。一,要注意调解员参与调解的案件类型,必须是可以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法律规定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其他社会公民都可以旁听,调解员参与调解当然就没有任何问题。那些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要绝对禁止采用调解员参与调解这种方式。二,调解员在庭审其他程序,只是旁听者,不要安排他们参与庭审的其他活动、工作。只有进入调解阶段,才可以让他们发挥作用。三,调解员的数量要适当扩大,多遴选一些教师、退休干部、社会上的法律工作者加入到调解员队伍中来。这些人有相当的社会工作经验和一定的社会威望,有利于调解工作的成功开展并取得好的调解效果。四,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总结,争取在短时期内,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调解员工作规范,从而为在全院推广打下基础。
看完金铜人民法庭的调解员参与庭审工作,又来到金镜山人民法庭。今天金镜山人民法庭是庭长接待日,皇甫新城要亲眼看看、听听这个全省的模范法庭是怎么开展这项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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