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历史 |

41《法苑笔记》第四十一章(2 / 2)

加入书签

原告江胜化学制品有限公司诉称,一九九一年三月初,江胜化学制品有限公司从被告江滨市化工机械研究所购买了一套化工设备,合同价款人民币二百二十万元。被告将该套设备交付给原告江胜化学制品有限公司,并且按照合同约定对设备进行了安装调试,原告按照合同约定,预留质量保证金二十万元后支付了货款二百万元。现在原告发现被告提供的该套设备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不能正常使用。现要求法院依法判决原告将该套设备退还被告,并由被告将货款二百万元退给原告。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江滨市化工机械研究所辩称,被告江滨市化工机械研究所提供的设备符合相关质量标准,是合格产品。现在该套设备不能正常使用,完全是因为原告在使用设备的过程中,违反设备生产操作规程而致设备损坏。而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对于化工设备质量问题的质量异议期限是自设备安装使用之日起的六个月内,现在原告在该套设备安装使用达两年七个月后才提出质量问题,已经超过了法定的质量异议期限,依法不受法律保护,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由原告承担诉讼费用。

这个案件是前任经济审判庭庭长赵岳山承办,案件只是送达了诉状,皇甫新城接任经济审判庭庭长后,赵岳山将该案移交给了皇甫新城继续审理。

皇甫新城从民事审判庭调到经济审判庭后,孙红岩的同学严韵华律师专门到庭里来拜访皇甫新城,对皇甫新城的升迁表示祝贺。他笑着对皇甫新城说道:“皇甫庭长,以后有机会要多多照顾我这个律师界的新兵哦!”并从口袋里又拿出一张名片:“上次的名片你不一定留,再给你一张以加深印象。”皇甫新城笑着接过名片,顺手压在了办公桌的玻璃台板下。

皇甫新城在到滇南省出差前,曾专门找被告江滨市化工研究所的所长赵上明做了一个谈话。赵上明询问皇甫新城,该案是否需要聘请律师。

皇甫新城笑着回答:“是否聘请律师这当然由你们公司决定,我们法院是不提建议也不负责推荐律师的。”

赵上明看着皇甫新城办公桌玻璃台板下严韵华律师的名片问道:“那我能否请这个律师当我们所的诉讼代理人?”

皇甫新城看着自己办公桌玻璃台板下严韵华律师名片说:“请不请律师是你们的权利,我从来不向当事人推荐律师,这是一个来我们法院办事的律师给我的名片,并不代表我们有什么私人关系。”皇甫新城还是有点后悔把严韵华的名片随手放在了办公桌的玻璃台板下了,这种情况任谁都会产生联想,认为这严韵华律师和皇甫新城一定是朋友关系。但当事人现在提出要聘请严韵华做代理人,皇甫新城又不能让当事人不要请严韵华。哎,以后做事还是要严谨一些。

早晨九点,原被告都来到了

↑返回顶部↑

书页/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