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历史 |

第224章 玉米的分配和规划(2 / 2)

加入书签

法务将事情徐徐道来。

那两人首次教唆潜伏人员过度浇水后再施氮肥,此举触犯了“破坏生产经营罪”。

参与的卧底多达十四人,虽然只有半数证人挺身举证,但也足以将二人定罪,这一案件上,必然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紧随其后,是他们更为恶劣的第二次害虫投放案。

由于其中受害的八个农场中,有三个紧邻山林,属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范畴。

依据《华夏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明确规定,针对此类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尽管未酿成严重后果,仍要面临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严厉惩罚。

显然,邹珀与王宪福的两罪并罚,更贴近于从重判决的界定。

这下他们真是发自内心的怕了,即便是向来稳重的邹珀,也非常后悔因为一时的泄愤而动手祸害了归谷。

他们当时也没想到沈风这么不好拿捏。

进入牢房就意味着失去自由,一直在协会里享受着高高在上的两人,心态真正崩了。

邹珀托人找了一个厉害的律师,给他们想办法减轻刑罚。

可沈风当时给到警方的是真实完整的证据链,哪那么容易就能找到漏洞的。

律师反复研究,找了很长一段时间也实在是没法了,便劝两人跟直接的受害人沈风沟通,取得庭前和解。

然后,让沈风签下《谅解书》或者《刑事和解协议》之类的。

因为根据《华夏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刑事和解可以作为量刑的一个重要参考因素。

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能够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毕竟沈风是第一受害人,他的态度,确实会影响到法官的量刑考量。

邹珀与王宪福当然清楚沈风是不愿意签的。

为了达到这个目标,他们跟亲属商量过后,提出了一个实质性的补偿方案。

他们愿意将名下位于南省的多个农场,作为对沈风及归谷生态农场所受损失的额外赔付。

“……事情就是这

↑返回顶部↑

书页/目录